產 品 購 銷 合 同
供方:湖北普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合 同 編 號:
簽 訂 時 間:
需方:
簽 訂 地 點: 襄 陽 市
一、產品名稱、型號、廠家、數量、單價、供貨時間及數量
產品名稱 |
規格型號 |
數量(具) |
單價(元/具) |
金額(元) |
備注 |
干粉滅火器 |
1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2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3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4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5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8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35kg |
1 |
|
|
|
干粉滅火器 |
50kg |
1 |
|
|
|
合計金額人民幣(大寫): |
|||||
備注:1、數量暫估,實際數量以每次交貨為準。2、此價格為此批發貨價格,如需調整,雙方協商解決。 |
二、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:按照國家GB4351.1-2005執行,因送檢或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損失由供方負擔。
三、發貨時間及數量:合同簽訂后供方按照需方每次具體訂單要求的數量一周內將貨發出。
四、交貨地點:需方所在地。
五、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:汽運,運費費用由 負擔。需方收貨后,應在送貨單上簽章確認后回傳。
六、包裝標準:紙箱包裝不計價不回收。
七、驗收標準、方法及異議的提出:以供方發貨單為準,需方驗收數量若有異議,應于貨到三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, 供方四日內不回復視為認可。
八、產品質量出現問題供方無條件給予更換或退貨,費用由供方負擔。
九、結算方式及期限:下次貨到結上次貨款。
十、獎勵方式:一年內,需方銷售供方貨款達拾萬元,供方返需方3%;達叁拾萬元,返3.5%;達伍拾萬元,返4%;達柒拾萬元,返4.5%;壹佰萬元及以上,返5%。
十一、違約責任:需方未按時支付貨款的,每遲延一天應按本合同金額千分之三支付滯納金,超過30日仍未支付的,
還應再向供方承擔本合同金額30%的違約金。雙方自愿放棄對滯納金、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和計算金額變更調整的權利。2016年1月26日前需方需結清全部貨款,如有違約應擔負以上相同的違約責任。
十二 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:出現合同糾紛,雙方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。
十三、其他特定條款:1.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原因使供方交貨延遲或不能交貨時,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原因、延誤時間通知需方。經需方同意后,可酌情延長交貨時間;2.需方不得惡意低價傾銷供方產品,不得仿制委托其他方加工供方產品;3.需方需向供方如實提供產品流向,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需方負責。
十四、本協議所涉及內容雙方須遵守保密約定,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內容外泄于第三方,否則承擔法律責任。
十五、本合同執行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。
十六、本合同未盡事宜,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。本合同一式兩份,供需雙方各執一份,經雙方蓋章生效,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供方簽字(蓋章): 需方簽字(蓋章):
供 方 單 位 名稱:湖北普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單 位 地址: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佳海工業園B21幢 委托代理人: 戶 名:湖北普龍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開
戶 行:湖北省襄陽市工行勝利街支行 賬 號:1804002309000011081 電 話:13886221960 傳 真: 郵 政 編碼: |
需 方 單 位 名稱: 單 位 地址: 法定代表人: 委托代理人: 開 戶 行: 賬 號: 電 話: 傳 真: 郵 政 編碼: |
另外可點擊下載WORD文檔版本
